兰迪普法丨疫情期间政策新规速递


  


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同时,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破并举,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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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2022-04/10/content_5684385.htm


二、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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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c23905287/content.html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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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3058/content.html?xxgkhide=1


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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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73291/content.html


五、证监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2年4月11日,证监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主要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稳定企业预期”“增进价值回归,稳定投资者预期”“各部门积极履职,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方面作出要求,并且提出要落实好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企业、疫情防控领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性政策安排。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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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2327116/content.shtml


六、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2年4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相关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1046200&itemId=861&generaltype=1


七、交通运输部发布《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2022年3月25日,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财税金融政策出台情况,梳理形成了《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清单》共包含13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重点涵盖了交通领域的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国家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等,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稳定预期。对交通客运等就业容量大、受疫情影响重的行业,国家在帮扶政策上给予政策倾斜,出台了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等精准性扶持措施。


相关链接:


http://www.gov.cn/xinwen/2022-03/28/content_5681998.htm


八、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公路交通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2022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公路交通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通知》重点部署了七大方面措施,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认识统筹做好公路交通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重要意义,科学精准做好公路疫情防控工作,千方百计保障服务区正常运行,科学合理设置公路防疫检查点,协调联动加强路网运行监测调度,全面排查处置力争尽快恢复运行,强化督导检查推动任务落细落实,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相关链接: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glj/202204/t20220412_3650639.html


九、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全力以赴保障上海港畅通运转。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协调国际班轮公司保障在上海港挂靠的航线航班和舱位投入,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督促货主、货代企业尽快从港口提离本地集装箱货物;及时梳理涉及江苏、浙江、安徽等周边省份的冷藏集装箱货物信息,加强与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动对接,由其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督促有关货主企业尽快提离上海港的冷藏集装箱货物,尽快疏解堆场冷藏箱,并迅速取得成效。


相关链接: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syj/202204/t20220412_3650745.html


十、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26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措施》共包括8个方面40条政策,具体围绕加大财政税费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持续优化提升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


相关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2/2/27/art_46143_10359517.html


十一、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年4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首次明确将电影、新闻出版等行业纳入省政府支持范围。同时,《通知》瞄准疫情阶段性影响,推出具体纾困办法。如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对住宿餐饮等行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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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2/4/17/art_46144_10417616.html



法院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共十条,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立足点,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切入点,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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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2311/43074/xgzc43080/Document/1680603/1680603.htm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一)》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针对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一)》对不可抗力的适用、合同纠纷的处理、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时效和期限问题、司法救助、灵活保全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意见》的颁布,对于合同纠纷、劳动者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以司法实践为导向,统一了相关法律适用。相较各地高院的意见,这是更高层级上对各地方法院的指导,这也有助于统一各地裁判思路,避免出现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发生,进而提升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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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astlawlibrary.court.gov.cn/court-digital-library-search/page/fullTextSearch/lawNReguDetail.html?id=289343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主要涉及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以及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三个方面。 


《指导意见(二)》提出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另外,《指导意见(二)》提出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相关链接:


http://eastlawlibrary.court.gov.cn/court-digital-library-search/page/fullTextSearch/lawNReguDetail.html?id=290494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202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共9个部分19个条文,可分为四大板块。第一板块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第二板块包括:法律的查明与适用。第三板块包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第四板块包括:诉讼绿色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


相关链接:


http://eastlawlibrary.court.gov.cn/court-digital-library-search/page/fullTextSearch/lawNReguDetail.html?id=291124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部门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纠纷处理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相关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29/content_5531030.htm


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 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出发,提出要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准确界定权益保护范围。


相关链接:


https://www.faxin.cn/lib/dffl/dfflcontent.aspx?gid=B1104685&nid=5236


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企业破产与司法救治相结合原则;坚持严格疫情防控和服务疫情防控相结合原则;坚持依法审理和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根据规定,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引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程序外企业重组方案需要司法确认效力的,可以探索以预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业救治时效。


相关链接:


http://www.jsfy.gov.cn/art/2020/02/19/23_99640.html


八、南京海事法院发布《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2020年3月12日,南京海事法院印发《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短期内对全球贸易、航运市场等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也给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企业带来了风险和困扰。《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主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以及企业复工复产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建议,助力疫情防控,保障经济发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高质量海事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


http://www.njhsfy.gov.cn/zh/notice/detail/id/1197.html


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20年8月2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树立平衡保护的审判理念。全市法院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了解人社部门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工伤认定等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政策性文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相关链接:


http://www.njfy.gov.cn/www/njfy/sszy_mb_a39200828133068.htm